8月6日,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《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提出,央企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,不得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、所有制形式、組織形式、注冊資本、股權結構、經營年限等,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、限制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;鼓勵央企通過預留采購份額、優先安排價款支付等方式給予中小企業積極支持。
同時,《指導意見》也要求央企預留一定份額采購預算,科學合理確定采購方式,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脫貧地區、革命老區、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產品;積極支持定點幫扶和對口支援地區的企業、產品入駐自有電商平臺和市場銷售渠道。
此外,對于采購數智化水平,《指導意見》明確深化央企電子采購系統應用,支持央企電子采購與大數據、人工智能、區塊鏈等新技術融合發展,依托電子采購交易網絡搭建交易平臺,實現業務公開、過程受控、全程在線、永久可追溯;大力推廣企業電子商城,鼓勵央企自建電子商城,并將標準工業品、低值易耗品、通用服務項目等通過企業電子商城采購。
《指導意見》還表示,對于原創技術策源地企業、創新聯合體、啟航企業等產生的創新產品和服務,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相關名錄所列首臺(套)裝備、首批次材料、首版次軟件,以及《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成果推薦目錄》成果,在兼顧企業經濟性情況下,可采用談判或直接采購方式采購,鼓勵央企預留采購份額并先試先用。
另外,首臺(套)裝備、首批次材料、首版次軟件參與采購活動時,僅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,即視同滿足市場占有率、使用業績等要求,央企不得設置歧視性評審標準。在衛星導航、芯片、高端數控機床、工業機器人、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,充分發揮央企采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,帶頭使用創新產品。
業內人士對此表示,伴隨著《指導意見》的落地實施,央企采購管理工作將進一步規范,有利于激發市場競爭活力,有效防范違法違規行為,全面提升央企采購與供應鏈管理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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